现代快报讯(记者 陶维洲)江苏省检察院官方网站 5 月 7 日通报,由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李兴国(副处级)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近日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兴国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其受贿金额 315.4 万元,挪用公款 697.49 万元,总金额逾千万元。
现代快报了解到,2003 年至 2015 年期间,被告人李兴国利用担任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 315.4 万元。
2008 年至 2013 年期间,被告人李兴国利用担任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合计人民币 697.49 万元。
(编辑 刘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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