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鼓研 记者 刘遥)一名国企分公司负责人杨某,先后挪用 3850 万元公款用于私用,还受贿 18 万多元。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有期徒刑 9 年半,罚金 10 万元,令其上交全部受贿赃款,并填补剩余的公款空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5 月 22 日,该案二审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某在庭上表示自己没有受贿,18 万是他借朋友的,另外,剩余的公款空缺也不应由他来填补。
一国企负责人挪用公款 3850 万
今年 51 岁的杨某,是某国企分公司的负责人。2009 年 11 月,他将公司里的 100 万公款取了出来,以他妻子的名义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收取租金,后来这笔钱归还给了公司。一年后,他又取出 100 万元用于还债,直到 3 个多月后才将钱款返还。杨某发现,原来从公司账户挪款这么容易。
杨某在生意场上,认识了名下有两家公司的郑某,二人关系很好,经常互相 " 帮忙 "。郑某手上有什么好项目,都会叫上杨某一起做。2014 年 11 月至 12 月,郑某突然急需一大笔资金,他想要购买其公司的股权并进行过桥贷款,杨某得知后,将 1650 万的公款交给他使用。这次,公司发现了杨某的行为,对其进行了处罚。后来,郑某还了 1350 万,另有 300 万至今未能归还。2015 年,并不在乎处罚的杨某,又从公司账户上开具了 6 张商业承兑汇票,总价值 2000 万元,交由郑某使用。
除了挪用公款外,杨某还涉嫌受贿。从 2009 年开始,他先后两次,以借钱的名义收取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仲某 18 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杨某归案后,在检察机关对其询问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他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罪责。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鼓楼法院判其有期徒刑 9 年半,罚金 10 万元。令其上交全部受贿赃款,赶紧填补 300 万的公款空缺。
判决出来后,杨某却表示不服,他提出上诉。
二审时被告辩称:18 万是借款,不应算作受贿
2018 年 5 月 22 日,该案二审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杨某觉得一审法院调查不实,他觉得自己不存在受贿," 我和仲某是发小,从小到大关系很好,那 18 万真是我向他借来买房的!在我们老家,关系好的人借钱都不打什么借条 ",杨某激动地说," 后来有人求我,找一家公司做几个项目,我看仲某的公司正好符合条件,才揽给了他,这事和借款没有关系,不存在受贿!"
检察员询问杨某的收入情况后,反问道:" 你每年收入加奖金有数十万,这 18 万你能借了这么长时间,至今都没归还?" 杨某辩称,是因其父母先后生病,一直没钱还他。
除了受贿问题外,杨某的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示,一审判决要求杨某补上的 300 万公款空缺,不应由他来填补,这笔钱存在公司间的债务问题。检察员反驳称,这 300 万是由杨某私自挪用,这是在让公共财物处于风险之中,是犯罪行为,和债务无关,空缺理应有他承担。
南京中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编辑 张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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