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慧 古林 记者 严君臣)男子朱某深夜遇见一名重度智障女子,以为自己交到了 " 桃花运 ",两人在路边发生关系后,朱某又将该女子送到他的好友郑某家里,并怂恿郑某和该女子也发生了关系。1 月 2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朱某、郑某均构成强奸罪,其中朱某的行为属轮奸,应从重处罚,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据介绍,2017 年 9 月 16 日深夜,朱某骑着电瓶车回家,途经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街头时,被一女子伸手拦了下来。女子缠着朱某要他送自己回家。朱某在交流中发现,该女子语言表达不连贯,逻辑思维也比较混乱,认定她存在严重的智力障碍,于是答应送她回家,途中下车,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事毕,两人继续前行,这时朱某发现电瓶车电力不足,又想着把女子送到自己的朋友郑某家,让郑某与她发生关系,然后再让郑某送她回家。
9 月 17 日凌晨,朱某将女子送至郑某的家中。看郑某有点迟疑,朱某称女子有精神问题,不会反抗。在朱某的教唆下,郑某与女子也发生了性关系。当天中午,郑某与刘某某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2017 年 9 月 18 日,郑某经通州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调查,被害人刘某某,罹患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同年 9 月 19 日,朱某主动到通州区公安局投案,但直至第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朱某、郑某明知刘某某罹患精神疾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其中,朱某在自己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继而又教唆郑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属轮奸,应从重处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朱某、郑某共同实施强奸犯罪,属共同犯罪,朱某教唆他人犯罪,郑某亦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终,法院以朱某、郑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朱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编辑 张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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