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01-08
深晚报道|建立用电安全“全链条”监管制度 深圳供用电安全管理条例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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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电设施建设要全过程记录,且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五年,未经电力电缆沟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电缆沟道中施放电力缆线以外的其他缆线。1 月 7 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供用电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截至 2 月 15 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厘清了政府各部门在供用电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用电安全 " 全链条 " 监管制度。

供受电设施建设全程记录存档不少于 5 年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全市电气火灾一直呈多发、高发态势,电气火灾事故占深圳市各类火灾事故总数比率近四成。为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亟待通过立法创新深圳市用电安全监管机制,理顺和明确用电链条、各环节用电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标本兼治开展电气火灾隐患治理,建立用电安全 " 全链条 " 监管制度。

《条例》围绕 " 供用电安全 " 这一主题,细化了电力用户安全责任,厘清了政府各部门在供用电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责,明确了供用电安全检查执法委托、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规定了供受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受电设施的检测、维护与管理,供用电安全的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

《条例》明确供受电设施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其建设、施工、监理成果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建立房屋建筑工程供受电设施施工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房屋建筑工程供受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并将施工过程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五年。

建立强制性用电安全检测制度

《条例》还要求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履行产权人的安全责任,并履行对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实时监控、对供电设施的定期巡视、维护、检修以及建立供受电设施安全报修服务制度等安全义务。规定了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电缆沟盖板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对供电设施安装安全保护装置。未经电力电缆沟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电缆沟道中施放电力缆线以外的其他缆线。

鉴于当前用电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老旧受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缺乏相应的检测手段,用电安全隐患难以消除。因此,《条例》借鉴了香港用电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了强制性用电安全检测制度。

《条例》要求,用电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受电设施开展检测。用电安全检测由用电安全检测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检测标准、检测内容和检测程序等相关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检测的结论进行整改或者其他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

实施信用监督机制联合惩戒

《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对供用电产权人、第三方机构和作业人员的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可以录入不良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条例》对供电企业等供电设施产权人、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主体设置了违法责任。提出供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淘汰和影响电网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安全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管线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取土、钻探、机械开挖;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擅自在高压电力电缆沟道中施放电力缆线以外的其他缆线等行为的,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晚报记者 陈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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