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8 日,记者获悉,市规土委起草了《深圳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指引》明确了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的适用范围、审批、监管、使用、收回等流程。
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工作指引》将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四种情形。并明确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电动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等用地情形为短期租赁用地适用范围。
审批方面,《工作指引》建议短期租赁用地和临时用地均交由各区政府负责审批,同时建议各区政府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其他日常管理事项。
对于土地临时使用和短期租赁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使用费或租金。目前已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中明确了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的收费标准,因此《工作指引》建议按照该规则征收使用费和租金。
短期租赁用地和临时用地如何监管?依据《工作指引》,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使用行为监管,包括用地手续是否完善、是否超面积用地、是否改变批准用途、是否超期用地等,由各区政府定期进行巡查,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日常开展;二是用地涉及各项行政程序的监管,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并将抽查情况书面反馈各区政府。
《工作指引》强调,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的收回,大致区分为提前收回、到期收回和超期强制收回。提前收回主要因为用地单位违法用地或违反合同约定用地、各类规划实施需要等原因提前收回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是否补偿视具体情况而定;到期收回即使用期满的收回;超期强制收回则为用地单位超过使用期限不退回占用土地而引起的强制收回。
《工作指引》特别提到,若用地单位主动退出,即在使用期届满前用地单位主动退还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涉及的土地复垦费、使用费或租金等应具体核算。
深圳晚报记者 徐娅 通讯员 刘静静 责任编辑 徐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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