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日前,市规土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产业用地的容积率调整。同时,用地的范围涵盖了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置等各种类型的产业用地。
为保障规划实施,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园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则,《管理规定》规定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需结合城市规划要求,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贡献标准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统一性、公平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要求,具体以新增建筑面积的 15% 为基准。
此外,《管理规定》给予权利人选择权,提出可通过移交土地、建筑物或二者的组合;移交的建筑物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的,权利人还可选择按规定缴交地价后自行持有。
《管理规定》严格要求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转让,从而确保产业用地容积率提高后的建筑面积用于产业发展,防止产业空心化和房地产化。明确权利人需严格按照与产业部门签订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开发利用土地。
依据《管理规定》,产业用地容积调整的,按深圳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地价。其中,普通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情形中不得转让的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物业用房、配电用房等)不计收地价,无偿移交政府的建筑面积产权归政府、不计收地价。
深圳晚报记者 徐娅 通讯员 刘静静 责任编辑 徐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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