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对举报人要奖励更要保护!1 月 18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出台了《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提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要奖励,更要保护。
规定明确,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本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依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给予举报人奖励。
其中,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 300 — 3000 元奖励;举报危害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 3000 — 5000 元奖励;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最高可给予 10000 元奖励。
值得关注的,此次规定提出,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本规定要求,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不过,举报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报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举报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08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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