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1-24
江苏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实施生态环境指标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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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1 月 24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近日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将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并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首先,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 7 项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 500 元,即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 元、1700 元、1500 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其次,将 " 环境质量达标奖励 " 调整为 " 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即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 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四项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统筹资金总额的 15%、10%、10%、10% 进行奖励。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执行。

2016 年,江苏就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同时,将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2017 年起,又将各市、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非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省财政将依据考核挂钩标的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 40% 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 5 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其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 " 两减、六治、三提升 " 环保专项行动,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

(编辑 刘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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