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1-30
江苏法院集中宣判5起通讯网络诈骗案,6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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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宗青 记者 顾元森)1 月 29 日,江苏 5 家法院集中宣判了 5 起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分别判处了 20 名被告人,并处相应罚金,其中 6 名罪行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努力维护受骗群众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

9 人设贷款平台诈骗,骗取 117 万元

2018 年 4 月至 6 月,被告人杨根生、潘文欣、李永杰以 " 融 360 贷款平台 " 名义实施诈骗,先后在四川省资阳市、德阳市设立犯罪场所,招募朱世伦等 6 人以 " 融 360 贷款平台 " 客服人员的名义,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给被害人要求添加微信,在微信上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获取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后,提供数据查询、虚构贷款审核图片、发送虚假的网站链接、虚假短信给被害人。被害人收到上述信息后,误以为自己可以申请到贷款,被告人再以贷款需要缴纳修复费、点位费、解冻费、加急费等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钱财 117 万余元。

泰州高港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根生、潘文欣、李永杰伙同被告人朱世伦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通讯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根生、潘文欣、李永杰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朱世伦等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根生等人具有坦白或自首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杨根生等 9 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后台操纵控制客户输赢,骗 245 万元

2018 年 3 月至 6 月间,被告人冯磊俊、肖乾凤、严童凯利用所经营的常州创融汇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购买网站模板、聘用网管等手段在互联网上开设 " 聚融商城 ",提供外汇及比特币的汇率实时走势图。冯磊俊等人在后台安装风控模块,可改变走势图的实时点数,以操控客户输赢,达到自身获利最大化,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 245 万余元。

常州武进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冯磊俊、肖乾凤、严童凯伙同被告人李文思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通讯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房产一套,冻结被告人银行账户资金 126 万余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7 万余元。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磊俊等 4 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利用钓鱼网站行骗,骗了 32 万多元

2011 年 12 月以来,陈长新、林升棕(均已判刑)合谋利用订购机票的钓鱼网站实施诈骗,并联系被告人张能广帮其找人接听诈骗电话。2012 年 8 月 30 日,被告人张能广联系到陈发祺(已被判刑)后,驾车带陈发祺等人至一偏僻处所接听诈骗电话,陈发祺等人利用钓鱼网站上设置的诈骗电话,诱骗帮助王某订购机票的丁某进行错误操作,骗取被害人王某银行卡内 32 万余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能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能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 " 钓鱼网站链接 " 实施诈骗,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自愿认罪,同案人退出全部赃款,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张能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泰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虚构投资理财项目骗钱,5 人被判刑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被告人孙彪、曾俊杰、方励强、方林林、方如意,采取虚构投资理财项目的方式,由被告人曾俊杰创建虚假投资网站提供的技术支持,由被告人方林林、方如意等人诱骗被害人在项目中进行投资,共同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钱财 21 万余元。

扬州宝应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孙彪、曾俊杰、方励强、方林林、方如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孙彪、曾俊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励强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方林林、方如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彪等 5 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为网络诈骗犯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

2017 年 10 月以来,被告人王洪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了 "zyq710604"、"wh731231"、"apt98389" 等三个微信支付二维码,作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由被告人王洪帮助取现,抽取佣金后将钱款转交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洪参与实施诈骗两起,诈骗金额为 40409 元。

徐州泉山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洪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费用结算等帮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犯罪。被告人王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参与实施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3 万元。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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