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张明和李雷都是某公司的员工,李雷是一位残疾人。一天,两人发生纠纷,导致李雷倒地,经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张明赔偿李雷 300 元。后来,某公司解除了和张明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公司支付给张明 9.6 万元经济赔偿金。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李雷幼时遭遇车祸导致腿部受伤,还因上树捞小鸟摔伤了头部,造成 3 级智力残疾。李雷受伤后,某公司认为张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张明的劳动关系,并得到工会的书面同意。张明不服,遂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明经济赔偿金 9.6 万元。
某公司认为,当天张明因向李雷借用洗地机被拒,遂将李雷踢倒在地,李雷报警后,张明承认打人踢踹情况属实。张明的攻击行为是对李雷人身实施侵害的武力行为,显然已构成暴力行为。张明的暴力行为已经达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解聘的程度,故公司无需支付张明 9.6 万元。对此,李雷辩称,他并未故意踢李雷,是李雷自己不小心绊倒的,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明是否踢倒了李雷?法院认为,虽然张明在诉讼中坚决否认他踢倒了李雷,但从之前的书面材料中,明确记载是他踢了李雷。同时,李雷和某公司的员工也证明是张明踢了李雷。因此,张明踢倒李雷的事实是很明显的。
张明的行为是否达到被解聘的程度?法院认为,根据某公司的《员工手册》,应避免与顾客、同事和其他工作伙伴发生争执、人身攻击和伤害,在工作场所禁止任何暴力行为。张明踢倒李雷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人身攻击,甚至是一种暴力行为,并且他也当庭认可李雷没有对其实施攻击行为。某公司解除与张明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规定,且解聘行为也事先征得了工会的同意,程序没有不当之处。必须指出的是,张明确实可能没有对踢倒李雷的后果有充分的估计,但是他确实对他人不够尊重,对作为残疾人的李雷更是缺乏必要的尊重,不仅在单位的公开场所将李雷踢倒在地,甚至在法庭上还说出 " 你(指李雷)这么可怜,买不起香烟怎么不去死 " 的不当言辞。张明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聘条件,也与尊重残疾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不需要向张明支付赔偿金 9.6 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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