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15 万元,却要赔 300 万元的房;借款 50 万元,结果 600 万元的房产被 " 消失 " 了 ……2 月 22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深圳首宗 " 套路贷 " 案件,对被告人高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其他 6 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 3 年 6 个月至 7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开公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 诈骗或敲诈勒索借款人
2014 年,被告人高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某商务中心 30 楼作为办公场所,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
因自身资金不足,在 2017 年 6 月,高某与欧某某达成口头约定,由欧某某为高某公司提供资金,每月赚取 3 分的利息。同年 7 月初起,高某先后纠集高某某、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和犯罪嫌疑人方某然(另案处理)、陈某文(另案处理)、杨某亮(另案处理)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高某作为公司法人,在该犯罪团伙中负责全面管理和幕后指挥;高某某是高某的弟弟,负责安排人员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起诉及处理借款人投诉、报警等善后事宜;谭某鸣负责公司的财务,负责管理账目和签订合同;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等人任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
考察房产签订空白合同 步步下套引借款人上钩
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等业务员会先后到借款人家里考察房产、然后到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由此骗得借款人的信任,让借款人相信其公司有很大的放贷诚意。高某得知借款人上钩后,随即安排谭某鸣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
同时,为了后续的虚假诉讼,谭某鸣在其他同伙的配合下,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上。其后,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账户。接着,该团伙成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该业务员收取现金后,会以各种理由支开借款人并偷偷溜回到公司,高某随即将此笔款与参与作案的同伙分赃。
随后数日,高某某会安排业务员打电话给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接着,高某某安排业务员冒充出资人打电话给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在多次勒索未果的情况下,高某便告知欧某某称借款人有赖账行为。被害人邓先生曾向该公司借款 15 万元,最后搞得自己 300 万元的房子被查封了。
欧某某为了能追讨回更多的债务,合伙与高某、谭某鸣等人以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虚假证明等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获得向借款人过账金额的款项。
涉案金额达人民币 555.7 万元 七名被告人全部获判
被告人高某、高某某、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案,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 10 月 18 日,罗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等 7 人团伙作案的 " 套路贷 " 刑事案件。
罗湖法院经审理查明,自 2014 年 7 月初起,被告人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某某、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和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犯罪,被告人通过设置还款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催款逼债等一系列 " 套路贷 " 行为,从骗取被害人虚假转账到签订虚假合同再到虚假诉讼,利用法律手段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 12 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 555.7 万元。
合议庭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对从罪数、犯罪形态、犯罪数额到主从犯等的认定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综合考虑认罪坦白等量刑情节,明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数额,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还未生效。
【法官说法】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借款
" 套路贷 " 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 " 虚增债务 "" 伪造证据 "" 恶意制造违约 "" 收取高额费用 " 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民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是一种非法经济活动。
面对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行为,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借款,警惕打着咨询公司、资金管理公司的幌子来从事小额贷的公司,有资金需求时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并留存一份借款合同,切忌签署空白合同。如果发生暴力索债等行为,要注意留存证据,克服恐惧心理,在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罗云 编辑 李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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