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栾艺伟 记者 毛晓华)泰州靖江市一名企业管理人员陈军与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并收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43200 元,其却在离职后不久跳槽到原东家的竞争对手公司,结果被原东家索赔 216 万元的高额违约金。现代快报记者获悉,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经审理判决陈军返还 A 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3.78 万元、支付违约金 8 万元,合计 11.78 万元。陈军提起上诉,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遭索赔 216 万
被告陈军是一名技术人才,2014 年 8 月,他作为被聘请的技术部管理人员,与靖江市 A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军在 A 公司工作期间以及从 A 公司离职(任何情形下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对 A 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不得在 A 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 A 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陈军违反协议,应立即纠正,与 A 公司竞争单位脱离关系,并一次性向 A 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 50 倍。
2015 年 10 月上旬,陈军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后离职。2015 年 11 月起,A 公司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以 1800 元 / 月的标准向陈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6 年 1 月中旬,陈军与浙江地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家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后来被这家公司派驻至 G 公司工作,G 公司自 2016 年 2 月起为陈军在当地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7 年 11 月,A 公司发现此事,经调查发现,G 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与其产品相同或相类似,与其有业务竞争关系,怒而起诉陈军。2017 年 12 月,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受理此案。
支持原东家诉求但违约金调低
庭审中,A 公司要求陈军立即终止与 G 公司的劳动合同,返还其已经支付的 24 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43200 元,并向陈军索赔违约金 216 万元(43200 元 ×50)。
陈军对返还已收取的 43200 元竞业限制补偿金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与另一家 B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 A 公司签订过相关协议;他离职后与浙江地区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派至 G 公司负责售后维护工作,并非与 G 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请求驳回 A 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官判定,A 公司与 B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陈军是为该控制人及其企业提供劳动,享受 A 公司支付的工资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竞业限制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陈军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却在竞业限制义务期内,实际向与原东家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叠的 G 公司提供劳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双方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已作约定,但约定的数额明显偏高,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且陈军亦请求予以降低,法庭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陈军在原东家的工作时间、所获的薪酬及竞业限制补偿金额、违约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最终,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判决陈军返还 A 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3.78 万元(21 个月 ×1800 元)、支付违约金 8 万元,合计 11.78 万元。陈军提起上诉,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 吴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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