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丈夫出轨赠与 " 第三者 " 财物,法院判决赠与无效;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夫妻离婚后做试管婴儿成功,孩子权利受法律保护 ……3 月 7 日,江苏高院、江苏省妇联共同发布婚姻家庭 10 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与引领功能,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 年度,江苏法院新收一审家事案件 111325 件,审结 103121 件,同比分别下降 10.1% 和 10.3%,首次出现下降态势。
丈夫出轨赠与 " 第三者 " 财物,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朱某(女)与陆某(男)于 2005 年登记结婚。在结婚十周年之际,朱某发现丈夫与李某有婚外情。据了解,由于工作原因,陆某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陆某与李某结识,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2015 年 1 月,李某生下一子。同年 9 月,陆某出资 20 万元给李某,李某在苏州高新区买了一套价值 75 万元的商品房。后来,陆某又出资 30 万元为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朱某得知实情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 50 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 20 万元以及购车款 3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法院判决李某向朱某返还 50 万元。
法官表示,婚外同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公权力在一定情形下的必要干预,将体现法律和社会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是法律和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损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起诉主张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作为他人婚姻的 " 第三者 ",既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葛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俞某借款,姜某进行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因葛某、姜某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借款,俞某于 2017 年 10 月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葛某和姜某归还借款本息。姜某与妻子范某系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他在俞某起诉还款的当天,与范某补领了结婚证,并于次日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范某所有。俞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姜某与范某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夫妻恶意串通,试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保证责任。这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法官表示,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人以离婚财产分割为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一旦知晓,可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夫妻离婚后做试管婴儿成功,孩子权利受法律保护
王某(男)与陆某(女)于 2006 年登记结婚。陆某因输卵管问题一直不能生育,后切除了双侧输卵管。夫妻二人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均未能成功怀孕,2012 年双方协议离婚。后来,双方仍想共同生育子女,并以夫妻名义到上海某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继续进行试管婴儿治疗。2013 年 2 月,陆某成功怀孕并生育一子王某某。王某某在近 100 天时,王某将其从陆某处带回抚养。2017 年 3 月,陆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幼儿园上学的王某某带走,双方为王某某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审理中,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王某称有自己的公司,在上海和苏州有自己的房子,陆某称自己有固定住处,月收入 4000 元。此外,王某于 2014 年 7 月与付某再婚并又生育一子,后因双方相处不睦离婚。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虽系王某与陆某的非婚生子女,但仍适用婚姻法上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案双方均要求抚养王某某,因陆某现已切除输卵管,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王某已与他人生育子女,故应优先考虑由陆某抚养较为适宜。法院判决王某某由陆某抚养。
法官表示,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试管婴儿与普通婴儿亦无差别,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出发,判决孩子归已丧失生育能力的陆某抚养,不失为一份 " 有温度的判决 "。当然,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男方探视权的行使和对子女的关爱,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依旧是父母共同的孩子。离婚后的双方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探视及相关问题,尽可能为孩子的成长、学习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父母监护不力,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吴某(男)与谢某(女)于 2006 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儿一女,两个孩子自出生后跟随祖父母生活。吴某和谢某于 2018 年 1 月协议离婚,子女均归吴某抚养。2018 年 2 月,吴某因与前妻感情问题,在小区车库内纵火,除自身受损害外,导致两个孩子严重烧伤。住院治疗期间,吴某的父亲悉心照顾孙子女,并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用。2018 年 5 月,吴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谢某在子女住院治疗期间未进行探视,也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至今音讯全无。吴某父亲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吴某、谢某的监护权,并指定自己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吴某的恶劣行为严重侵害了两子女的合法权益,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母亲谢某置两子女于不顾,音讯全无。吴某父亲是两个孩子的祖父,且已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考虑到未成年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法院判决撤销吴某、谢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吴某父亲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官表示,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让未成年人在更安全、更健康、更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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