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伟豪)日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州市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刘杨(正处级)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杨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 万元;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60 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 年至 2015 年,被告人刘杨在担任垞城电力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期间,利用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及审批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用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垞电公司的公款,合计人民币 15 万余元。被告人刘杨利用担任垞城电力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供应、煤炭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 1283 万余元、美元 6000 元。
(编辑 苏湘洋)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