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海陵 记者 毛晓华)4 月份出厂的汽车后窗玻璃竟是 5 月生产?怀疑买到翻新车的顾先生(化名)以涉嫌欺诈为由把某汽车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购车款 15 万多元并进行三倍赔偿。法院一审宣判经销商不构成欺诈。现代快报记者获悉,顾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 月 11 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经销商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涉案车辆继续归顾先生所有,经销商另外赔偿 12.8 万元。
△法院庭审现场
2018 年 4 月 11 日,顾先生与泰州某经销商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双方约定该公司将型号为 SR9 极致之心 DOT 总价为 154000 元的蓝色众泰汽车出售给顾先生。
后顾先生付了首付 10000 元,余款通过车辆贷款形式向该公司支付购车款合计 154000 元,并缴纳了车辆保险费 6665.16 元及车辆购置税 12974.36 元、上牌服务费 2200 元,经销公司亦向其交付了上述约定的车辆。
△检测报告显示汽车有维修迹象
然而提车后,顾先生发现车辆左侧日行灯内有水雾、车辆有补漆、后挡风玻璃有更换迹象,与经销商多次协商未果,顾先生为此花去车辆检测费 899 元。顾先生发现,涉案车辆合格证的日期是 2017 年 4 月 1 日,而后挡风玻璃上显示的制造日期是 2017 年 5 月,明显是后换。
△涉事汽车
顾先生在一审起诉状里提出了两点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购车合同;2、4S 店向原告返还购车款 151800 元、赔偿保险费 6665.16 元、上牌费 2200 元、检测费 899 元;并向原告给付增加赔偿损失 151800×3=455400 元,合计 616964.16 元。
一审开庭审理中,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并指派公司技术人员到庭陈述,对涉案车辆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和陈述,即上述所有的问题都是由该公司对车辆出厂前进行的正常修复,与泰州经销商无关。
去年 9 月 20 日,该案一审宣判,泰兴法院认为经销商不构成欺诈,驳回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顾先生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汽车经销商作为从事销售新车的专业性机构,其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设备和技能通过检验并发现其所销售的新车是否存在质量等问题,在向消费者出售并交付涉案车辆时有义务真实、全面地将车辆信息告知消费者。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虽然汽车生产商出庭作证涉案汽车的质量问题与某汽车经销商无关,但涉案汽车后挡风玻璃制造时间为 2017 年 5 月,而整车合格证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 日,只要经销商认真检验,完全能够发现该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某汽车经销商由于自身原因,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怠于履行该检验义务,而未能够发现上述严重质量问题,仍以新车销售给消费者。现其仅以自己不知道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将新车存在瑕疵的责任完全推给汽车生产厂商,明显系推卸自己的法律义务。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客观上明显以次充好,从而构成了欺诈,故法院对某汽车销售商由于生产者的行为并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上诉方和被上诉方的同意下,法庭组织了当庭调解,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涉案车辆继续归顾先生所有;经销商须在 2019 年 3 月 30 日前一次性给付顾先生 12.8 万元。(通讯员供图)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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