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在深圳坪山开了一家污泥加工作坊,但他既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审批手续,也没有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开工直接造成周围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近日,熊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案件也是全市首宗判决生效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2015 年 10 月,在坪山的某社区,熊某开了一家污泥加工作坊,主要用于加工生产果园肥料。他先从附近工厂收集粪便污泥,成袋装好后堆放在露天平台上压晒晾干。在这干化过程中,这些污泥流出的渗滤液通过平台下面的管道收集输送到一个地下沉淀地。后续的加工过程中,熊某在厂房里将这些污泥再进行固液分离,液体流入塑料桶,固体继续晾干,卖到果园做肥料。
2017 年 3 月,环保执法人员对现场污染物采样送检,监测报告显示,熊某作坊渗透液收集处提取的废水中,总铜浓度、总镍浓度、总锌浓度、六价铬浓度、总氯化物等都严重超标;提取的湿性污泥固体样品和固体废物样品中,铜含量达到电镀污泥水平。为此,环保执法部门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应急安全清理处置,并支付应急处置费 23 万余元,另委托相关单位对涉案地块进行土壤污染检测,支付土壤检测费 9000 多元。
熊某因非法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已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久后被坪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污染环境是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有没有组织或机构来行使职能要求熊某赔偿呢?坪山区检察院进行了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并无相应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于是,坪山区检察院经研究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熊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请求判令熊某赔偿相关的应急清理处置费、土壤污染检测费用。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近日,坪山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熊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 万元;另外熊某须赔偿现场环境应急清理处置费 236275 元、土壤污染检测费用 9537 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刘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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