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鑫 薛卫晶 记者 严君臣)2016 年,家住南通的李先生步行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先生受伤致残。在那之前,李先生已经有了三个孩子,起诉期间他又有了一个儿子。李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四个孩子的抚养费用,肇事司机却认为,第四个娃的费用不应该由自己负责。这案怎么判?3 月 19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当地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6 年 7 月 25 日,李先生驾驶一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某地段停车下车后,与周某某开的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先生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先生因致颅脑损伤,遗有脑外伤后智能损害(轻度)(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脑外伤后神经症样综合症,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法庭上,李先生要求肇事司机按责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十余项损失,总计 854424.46 元。
但对李先生的要求,周某某表示不服气。原来,在事故发生之前,李先生已经有了三个子女。事故发生的两年后,李先生又生了一个儿子。这次起诉时,李先生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了第四个娃。" 这笔钱怎么也要我承担?" 周某某认为,第四个娃的费用不应该是自己负责。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的赔偿必须以事故发生时的被扶养人情况来确定。
虽然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并未生育儿子,甚至当时他的妻子还没有怀孕,而是在事故发生的两年后才生育,但李先生在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权利时,儿子已出生,作为客观存在的被扶养人,李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程度的部分丧失,周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对李先生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 52.7 万余元。近日,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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