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卫军 记者 毛晓华)"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 如今已成为社会共识。3 月 20 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酒驾致人死亡案件。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喝酒肇事的司机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当时将车交给王某开,自己坐在副驾驶的车主吕某也同样被定罪。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2018 年 12 月 26 日晚上,被告人吕某和同学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着同样饮酒的同学王某驾驶轿车,从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巷一饭店回家,行驶到城区古田西路时,因为自觉不胜酒力,吕某将自己的车交由同行的王某驾驶。
23 时 46 分左右,王某驾车行驶至城区陈庄路与南京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电三轮驾驶人当场死亡。
经过鉴定,被告人王某和吕某血液中和酒精含量分别为 157 毫克 /100 毫升,和 149.1 毫克 /100 毫升。同年 12 月 27 日,二人均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 1 月 10 被逮捕。
近日,姜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1 个月 15 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8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 元;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吕某明知王某饮酒,仍将自己发动着的机动车后交于王某驾驶,与司机同罪。
泰州姜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代西华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冒险,违法从事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死亡一人,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吕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指使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说本案中被告人吕某虽然没有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根据该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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