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尹有文)近日,泰州市民朱先生向现代快报反映,他的轿车因违停被城管拖到停车场,接受处理后想开走时,却被拦下了,被告知要再交 15 元停车费。朱先生质疑," 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个问题似乎问倒了泰州市城管局,他们反复酝酿后给了现代快报记者发来一段十分简单的文字答复," 停车场工作人员向市民收取的 15 元停车费为停车场的保管费用,应为市民自己缴纳。" 并没有回答朱先生所质疑的 " 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让车主承担停车费就是一种乱收费行为。
市民:15 元停车费应该城管出
朱先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3 月 11 日上午 10 点多钟,他到泰州市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前后 10 分钟左右,出来后发现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经了解因违停被城管局拖走了。
朱先生到海陵区城管局处理,拿到了一张 " 领取扣押车辆通知书 ",通知他到虹桥地面停车场取车。虹桥地面停车场是一个社会停车场。朱先生开车准备出去时被拦下来了,收费员要他再交 15 元停车费。
当时,拖车的城管队员还没离开,朱先生找到他们," 他说我单子上有,停车费自理,所以要收我钱。" 记者看到,领取扣押车辆通知书上的确写着: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 钱我照交,我就想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朱先生了解点法律知识,他认为,《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15 元停车费应当由城管局出。
城管局:我们不是 " 扣押 ",而是 " 移至 "
现代快报记者来到泰州市城管局了解情况,局长董维华的态度很明确," 法律上规定能收就收,不能收费就停掉,应该由行政部门来承担的,我们给政府打报告。"
城管局工作人员开始查找相适应的法律条文,并咨询了其他单位的执法部门。
△ 领取扣押车辆通知书中,扣留和扣押被划去,保留了移至。
" 我们不是扣押,我们是移至停车场。" 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特意强调了 " 移至 "," 我们给他的单子,不是查封,也不是扣押,所以不属于行政强制法。" 她指着通知书照片说," 扣留 " 和 " 扣押 " 都划掉了,保留的是 " 移至 "。
但通知书抬头明明写的是 " 领取扣押车辆通知书 ",对于记者的这个疑问,她埋怨起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审核的。
对于 " 移至 " 这一说法,朱先生表示城管局玩的是 " 文字游戏 "," 我的车是通过你们的强制措施进来的,我不去处理,你肯我移走吗?这不叫扣押叫什么?"
城管局工作人员又换了个解释说,是根据《行政强制法》里的代履行规定来执行的。
经过长时间酝酿和斟酌,最终,城管局给记者发来一段书面答复:" 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停放,被城管部门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虹桥停车场,由此产生的拖移费用由城管部门承担,而停车场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停车场工作人员向市民收取的 15 元停车费为停车场的保管费用,应为市民自己缴纳。"
律师观点:就是 " 乱收费 " 行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认为:本案中让车主承担停车费就是一种 " 乱收费 " 行为。
张新年解释,本案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车主与城管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城管局与停车场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张新年说,针对车主与城管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争议焦点在于拖车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由于本案中的拖车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依法对公民财物实施的 " 暂时性 " 控制行为,故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行为;而城管局所言的代履行是属于 " 终局性 " 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与本案中的扣押行为实属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
其次,本案中城管局委托停车场暂时代管违停车辆的行为是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停车场只能向城管局主张因停车而产生的费用,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车主索要停车费。因此,无论是依据《行政强制法》还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停车费用均不应由车主负担,应归纳为城管部门的执法费用由其承担。
对城管局所说 " 采取的行为是移至并非扣押,不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 的说法,张新年认为,城管局作为国家执法主体,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有法定依据,遍查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没有所谓 " 移至 " 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所以城管局这种做法无非是将扣押行为偷换概念为 " 移至 ",来避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义务。
" 假如真如城管局所言他们的行为属于移至,那城管局此行为即涉嫌无法定依据强行侵占他人财物,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渎职类或侵犯财产类犯罪。" 张新年说。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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