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方帅 徐敏 记者 王晓宇)短短一年多时间,一个团伙先后用两条船从境外海域走私 2.5 万余吨柴油入境,偷逃税款高达 6000 余万元。3 月 22 日上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闫某等 8 名被告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依法认定 8 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闫某等 7 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元到一千五百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孙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案走私工具予以没收,偷逃应缴税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 年 5 月,被告人闫某等 3 人经预谋,以合股形式租用被告人陈某的渔船出海走私成品油入境。为进一步扩大走私活动,牟取非法利益,闫某等人专门建造了一艘 60 余米长 3 层楼高的 " 金涛 69" 船用于出海接油,并先后雇佣孙某等人驾驶船舶出海走私成品油。
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陈某的渔船共从境外海域母船上接驳成品油 65 次。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 金涛 69" 船共从境外海域母船上接驳成品油 17 次。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两条船走私柴油数量共计 25786 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 60371937.91 元。
孙某驾驶 " 金涛 69" 船在公海实施走私柴油活动时,接到海关缉私局电话。其独自驾驶该船,在海上颠簸两天两夜后回连云港投案。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等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成品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胡某和周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各被告人在走私活动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闫某等四人系主犯,孙某等四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合议庭认为,孙某作为船长,在实施走私活动时接到海关缉私局返航要求后,阻止同案犯将船上柴油倾倒大海,同时避免了走私船舶所在海域遭受重大污染。同时在同案犯弃船逃跑后,在海上大风环境下,冒着风险独自一人驾驶,将船开回连云港投案,给国家挽回较大经济损失,其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犯罪事实。根据孙某这一特殊自首情节,合议庭结合其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对其减轻处罚基础上,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供图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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