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4-13
快快评 | 支持知假买假十倍赔偿,为青岛中院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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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特约评论员 马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引发众议,案子涉及职业打假人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可否获得十倍赔偿。

案情不复杂,一名消费者在批发超市用 2 万多元买红酒,以酒瓶未贴中文标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十倍赔偿。被告的应诉证据中包括其他地方的生效判决,这些判决表明,这名消费者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在多地因中文标签不合格为由向人索赔,但在被告举证的这些判例中,法院并未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支持者认为,他们对净化市场有作用,是消费者中的带头人;反对者认为,他们以牟利为目的,所以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也不会碰难啃的骨头,对净化市场作用有限,反而有可能让企业受到敲诈勒索的威胁。在近几年职业打假人的案件中,判决也不尽相同。尽管 2013 年和在近几年职业打假人的案件中,判决也不尽相同。

尽管 2013 年和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两度明确,以 " 知假买假 " 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还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支持知假买假者申请十倍赔偿的案例列入了当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中,但不同地方的法官们对法条的理解还是各不相同,比如 2016 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知假买假者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红酒案在上诉至青岛中院前的一审判决中,区级法院也没有支持惩罚性赔偿,只做退货处理。

这里的关键点就在于职业打假人算消费者吗?知假买假有违诚信吗?十倍赔偿,对商家来说公平吗?青岛中院非常明确地告诉公众,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消费者,并不是以主观目的为标准,而是以商品性质为标准。消法中的确有 "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 的字样,但之所以有此表述,是因为生产资料不在消法调整的范畴中,所以,这里的 " 生活消费 " 是与 " 生产消费 " 为对应关系的,强调的是 " 生活 ",而不是 " 消费 "。认为知假买假不是消费的观点弄错了这个词的重音。青岛中院以商品性质为标准区分是否适用消法,是回归了对这一法律概念的正确认识。知假买假者有违诚信?这也是一种奇谈怪论。知假售假才叫有违诚信好吧?知假买假再打假,不管他们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客观上都可以让售假者有所畏惧、收敛。

本来消费者维权就不易,法律人要做的是降低维权难度和成本,帮助消费者与不法经营行为抗争,维护市场秩序。既然已经明确经营者行为违法,却只因为不支持职业打假人获利,就对违法经营者轻拿轻放,这岂不是变相地鼓励售假者?这难道不有违诚信吗?青岛中院的判决说的清楚明白,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反对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而获利就是合法利益,如果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就是背离法律的初衷。

如果职业打假人有滥用诉讼甚至敲诈勒索的嫌疑,经营者也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维护公平正义不是和稀泥,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谁做了违法的事,谁就该受罚。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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