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何洁)大酒店的厨师长杨某根据酒店公司制度,每周只能休息一天,那么他能索要加班工资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姑苏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杨某于 2012 年 2 月入职某大酒店,担任厨房主管厨师长。某大酒店每月固定发放杨某工资 7500 元,工作制度为每周休息一天,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至晚上九点,周六需正常上班。
2013 年 7 月,某大酒店撤销杨某主管厨师长职务。杨某因此诉至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以未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为由不予受理。杨某又诉至姑苏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大酒店支付 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 7 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119073 元。最终,被法院驳回。
承办法官介绍,餐饮服务性企业内的劳动者,虽然从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上符合加班的构成要件,但是应当说,双方在确定工资总水平时已经考虑了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的情况,单位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工资应当予以补足。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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