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张瑜)5 月 5 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 " 南京公积金发布 " 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严打骗提骗贷等举措。据悉,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将持续开展严打骗提骗贷专项斗争,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职工,将记载其失信记录,限制其今后一定年限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
△ " 南京公积金发布 " 微信公号截图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知,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或人员,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其次,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职工,将记载其失信记录,限制其今后一定年限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对其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外,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其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对其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公积金中心不断加强业务管理,防控骗提骗贷。通过共享房产、婚姻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比对,核实职工提取和贷款行为的真实性,做到预防在前。建立信用台账,实施失信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违规提取未遂的,列为一般失信行为,3 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已提取资金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5 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治理。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骗提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骗提职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人员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相关中介人员,以无理吵闹、侮辱、威胁等方式扰乱管理秩序,致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报警求助,采取果断措施,对于不听劝告、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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