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5-30
快快评 | 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还有两处待发力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5 月 29 日,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高法、市公安局等 26 家单位发布 《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招录和管理机制,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

消息一经公布,便获得舆论点赞。这意味着今后在上海,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甚至门卫、保安、驾驶员等,入职都将受到相关审查,具有性侵犯罪记录的,将被拒之门外。

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学校园出现教师侵犯学生的违法犯罪,不仅社会影响坏,也给广大家长心理带来压力。

上海出台从业限制制度,将大大减少对未成年侵害犯罪的机会空间。确保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作用,还要在两个方面特别着力。

第一,限制从业的对象违法犯罪情形要从严。上海的规定是,具有涉性侵犯罪记录且受到刑事处罚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将不被录取。

有明确涉性犯罪记录的,很容易识别,这类人当然要被 " 禁业 "。但刀哥以为,要求还可以更严些。在此前,未实施性侵等严重犯罪,但实施了猥亵、性骚扰等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被追究刑责的,这类有 " 前科 " 的人员,也应纳入 " 禁业 " 范畴。与此同时,这类 " 污点 " 收集,需要建立相关的数据库。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岗位,这点尤其需要。

第二,实现与相关法律无缝对接。尤其对事业单位人员,上海的这个 " 意见 " 约束性有多大,有待检验。比如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这一规定与 " 意见 " 并不一致,具体如何处理,需要明确。比如在校教师对女生实施了猥亵被处罚,但未达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样的人是否还可以具备教师资格。按照 " 意见 ",显然不能,但根据《教师法》则可以。从法律效力来看,《教师法》显然高于 " 意见 ",但从公众期待和社会容忍角度,更希望根据 " 意见 " 实行 " 禁业 " 惩罚。因此,要想上海的 " 意见 " 体现公众意志,发挥更大的预防作用,还需要相关立法跟上,或者出台司法解释,从而提高 " 意见 " 效力,让相关禁业要求具备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从而对教师等职业也能有效约束。

此外,对于涉性侵类违法犯罪,比如猥亵、性骚扰等,取证难一直是老问题。这同样需要在立法、制度层面入手来破解。

南京评论员 鬼刀七

(编辑 余爽)

相关标签

性侵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