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06-14
潘哥话事 | 高空抛物有多猛?11层坠物实拍还原"暴力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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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9 日下午 4 时左右,东莞一名 3 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抛下的苹果砸中后当场昏迷。家属描述当时情况,苹果砸到孩子后,都碎成了渣,大人和孩子身上都是苹果渣子。现场目击者杨小姐称:" 声音很大,像爆炸一样,砰的一声。" 事故起因则是住在 24 楼的 11 岁女童陈某本想将苹果投进阳台上宠物狗的食盘里,不料苹果从阳台空隙处掉落。

3 个月娃被楼上抛下苹果砸伤 目前在深圳抢救

即便全国各地高空抛物案例比比皆是,还是有很多吃瓜群众对高空抛物的危害一无所知。然而高空抛物并不都是刻意为之,大部分时候是不慎导致的意外。抱着 i don ’ t care 的心态是不行滴 ~ 今天潘哥就来暴力实验看看,带大家科普科普高空抛物有多恐怖?

潘哥来到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一中队训练塔,在楼高约 36.3 米的第 11 层进行高空抛物实验!我们挑选了 5 个家中特别是阳台上常见的物品,先后要进行自由落体的有:塑料收纳盒、苹果、一罐可乐、陶瓷花盆、塑料盆装绿萝。同时我们在地面即将准备了具备一定抗冲击性的泡沫板来接受无情的暴击。

最终的高空抛物实验结果如下:每个物体下落时产生的瞬间冲击力(牛顿)以及其对应的与该程度重力相当的物体。

潘哥又先后走访了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空间科学与应用技术研究院副教授袁丁、平乐骨伤科医院创伤科大主任贾斌以及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听听专家们从不同专业角度讲讲他们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抛物一般属于民事侵权,应当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随手抛出的苹果核,被大风刮下来的杂物等等这些平时两个手指就能夹起来的物体,一旦成为高空坠物,就变成致命武器。所以高空坠物早已超出一般民事纠纷的范畴,在城市高楼越来越多的今天,这是一个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

一旦发生高空坠物砸伤甚至砸死人的悲剧,不仅受害人遭遇无妄之灾,在责任确定上,目前还存在不少难题。通过现有手段能确认责任人当然好,但不是每次都有这么好运。南山曾有一个小区高空抛物致死的事件,由于无人承担责任又没有监控能证明,南山区法院最后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出事单元的全部业主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真正责任人的责任被摊薄,无辜的人还受到牵连,这无论如何不是一个好的结果。有的事就是这样,不是说有法律做后盾,就一定能解决得皆大欢喜,当我们谈论高空抛物,与其讨论发生事故后怎么处置,我们更应该关心如何避免。

这方面可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加强宣传教育,让人们认识到身处高层随手往窗外扔东西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避免在阳台窗台摆放容易跌落的物品,定期排查安装在外墙上的空调机等;较高楼层以上,加装防护栏;加装摄像头,便于追查可能的高空坠物来源等 …… 这些对我们而言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任何人都无法保证,下一次高空坠物发生时,自己不是楼下正好经过的路人甲——潘哥不是诅咒,但大家还是不要赌这种运气了。为什么不能齐心协力给自己,也给别人营造一个更有安全感的环境呢?

(潘韵琪 李屾淼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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