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张瑜)近年来南京不断落实购租并举,满足 " 新市民 " 的居住需求,积极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比如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配建或者竞建自持住房用于租赁。这类租赁住房如何建设呢?6 月 21 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公告,对《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意见。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中明确,每年 11 月份编制次年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经营性用地上竞建、配建的租赁住房,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标注 " 租赁住房 "。同时,要求建立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对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每年 11 月份编制次年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中所提到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指的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出租居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职住平衡、安全舒适的原则。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要编制租赁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每年 11 月份编制次年租赁住房建设(含新建和改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租赁住房项目和集体土地试点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同步纳入项目所在区年度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同时,市房产部门建立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用于租赁住房业务办理、信息统计、市场监测等,并负责办理全市租赁住房项目入网认证手续。区房产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内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
配建或竞建的租赁房原则上小户型为主
据悉,国有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包括经营性用地建设、低效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根据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方案,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就业密集区域周边或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出让时土地用途直接明确为 " 租赁住房用地 ",所建住房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已经出让了多幅 " 租赁住房用地 "。
办法明确,竞建、配建的租赁住房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分期建设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完成。
同时,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提高到 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
此外,低效产业用地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再开发为商服项目的,允许根据规划要求配建不超过 30% 的酒店式公寓作为租赁住房,由企业自持用于出租居住,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不动产登记时要注明 " 租赁住房 "
租赁住房新建项目建设手续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租赁住房竣工备案后 60 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依法登记;用途依据规划核准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 " 租赁住房 "。
同时,项目首次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或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江北新区、各区房产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将由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以套(间)为最小单元的测绘成果及其他项目信息录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集体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实施主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应按项目整体登记,不予办理分割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房屋类型为 " 集体租赁住房 ",仅用于出租居住,不得转让、抵押。
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应根据租赁需求,执行住宅、公寓或宿舍设计标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原则上,商办用房应当按整幢、整层、整单元改建。
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出让的租赁用地、竞配建所建成的租赁住房,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编辑 李蔚蔚)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