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7-03
虚开工资证明,徐州一学校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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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伟豪)据徐州邳州法院发布消息,日前,邳州法院对一案件代理人和某学校作出罚款决定。该案件代理人因向法庭提交学校出具的虚假证据,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分别对学校和案件代理人罚款 5 万元、2000 元。

交通事故引发赔偿争议

2018 年 9 月,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邳州市宿羊山镇乡村道路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刘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与乘坐其车的郭某(系夫妻关系)受伤。

原告郭某受伤当日被送入邳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魏某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人刘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郭某不负责任。

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郭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拖拉机驾驶人刘某起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

庭审结束,出现相反证据

庭审中,原告郭某主张被告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31501 元(其中误工费主张 "3800 元 "/ 月 *3 个月 =11400 元)。为了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为 3800 元 / 月,原告代理人魏某(郭某丈夫)向法庭提供了由某学校出具的证明—— " 证明郭某同志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止在学校食堂工作,月工资 3800 元 "

证据提交后,被告刘某始终不予认可,并于庭后向法院提交了某学校出具的另一份显示郭某 " 月工资 1800 元 " 的证据。

法官调查,揭露事情原委

同一家工作单位,同一个人,一份证明显示工资为 3800 元 / 月,另一份却为 1800 元 / 月,两份加盖着相同学校印章的证明摆在法官面前,到底孰真孰假?邳州法院碾庄法庭杲莉法官前往该学校,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面对两份自相矛盾的证据,该学校负责人最终承认:该两份证明均是其出具的,因为该学校财务人员和原告郭某系亲戚关系,为了帮助郭某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赔偿,在财务人员的帮助下,该校为其出具了 "3800 元 / 月 " 的工资证明。而实际上,郭某是该学校食堂工杂人员,实际工资为 1800 元 / 月。

严厉处罚,维护诉讼秩序

鉴于原告诉讼代理人魏某和某学校伪造郭某工作期间工资证明,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经研究,邳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某学校罚款 5 万元,对魏某罚款 2000 元。

法院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交相关虚假证据,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冲击社会诚信体系。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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