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07-11
深晚报道|居民楼失火致一人死亡 房屋出租责任人疏于管理获刑5个月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公司居民楼对外出租,楼房内消防自动控制设施和喷淋式报警阀存在问题不能使用,却未及时改正,以致失火后酿成一人死亡事故。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沈某夫拘役五个月。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夫是深圳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塑胶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南湾的一栋居民楼对外出租,由被告人林某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2019 年 1 月 20 日 9 时许,该居民楼一处电缆井内发生火灾,冒出大量浓烟,清洁工陈某被呛入大量浓烟导致死亡。林某当时正在该小区内,积极参与了事故抢救和人员疏散。沈某夫在接到事故通知后赶到现场,两人随后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

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事故为电缆故障所致,案发现场的消防自动控制设施和喷淋式报警阀存在问题不能使用,但此前并未及时改正。案发后,塑胶公司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108 万元。死者家属对塑胶公司及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失火建筑 3 楼电缆井烧毁情况。

庭审中,两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龙岗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沈某夫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合法合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涉案居民楼因消防自动控制设施和喷淋式报警阀存在问题不能使用但未能及时整改,从而在电缆故障引发火灾后不能及时有效地将危险消除。该居民楼租客多达几百户,火灾引起租客恐慌,人们纷纷逃离现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龙岗法院综合考虑事故责任与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的刑罚,警示生产管理者和工作者。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