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7-11
老太在鱼池边摔伤,向超市索赔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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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丹丹 记者 严君臣)南通海安一六旬老妇超市购物途中,在超市内的鱼池前不慎摔倒致髌骨骨折,老妇向超市索赔产生纠纷。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7 月 10 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老妪超市购物摔伤

2017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8 时许,67 岁的老妇王某与邻居曹某一同去家附近的超市购物。走到生鲜区,王某看到鱼池里有各种各样品种的鱼,条条都生龙活虎,上下翻腾,新鲜的很,心想恰好今天外孙回来吃饭,给孩子做个他最爱吃的松鼠鱼。于是,她就走到鱼池边,专心致志地挑选起来。她刚准备转身叫超市工作人员帮她捞鱼,脚下一滑左膝盖着地摔了一跤。

王某疼得半天都没能起身,曹某见王某疼得不行,也走不了路,急忙把王某送到医院救治。当天下午 16 时许,王某的女儿李某前往超市要求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报警,民警予以登记。

据了解,王某摔伤当日上午 10 时许,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次日,王某接受了手术治疗,共支付医疗费合计 16000 余元。经核算,事故给王某造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费用 40000 余元。因当事人之间未能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超市告上法庭。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庭审中,老太王某诉称,2017 年 12 月 19 日,其在超市内购物时因地面太滑摔伤,致使左髌骨骨折。因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赔偿费用,索赔各项损失合计 50000 余元。

涉事超市辩称,王某是否在超市内跌倒受伤存疑,如受伤致使左髌骨骨折,其应该不能走路,其女儿不可能等到下午 16 时左右再来超市要求赔偿。况且,超市在购物处设置了地面防滑的警示标志,已尽到合理的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因自身不小心摔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在被告超市跌倒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要求。涉事超市否认王某在其超市受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商场等群众性活动场所,规定了特别安全保障义务,如超市未尽义务,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涉事超市尽管在购物处设置了地面防滑的警示标志,但其在鱼池前存在水渍的特定区域,未进一步采取增加螺纹、及时清理等措施加以消除或防范,不能认定其完全尽到安全保障措施,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王某、超市对事故责任按 4:6 分成,最终依据相关规定,判决涉事超市赔偿王某 24000 余元。

一审判决后,涉事超市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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