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将建立共享单车行业的企业和用户 " 失信名单 "。企业被纳入 " 失信名单 ",将无法新增或更新投放车辆。用户被纳入 " 失信名单 ",将推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有可能被禁骑一年。该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企业和用户信用信息都将被归集披露
办法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等七项,用户的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有自然人基本身份信息等三项。同时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 " 失信名单 "。
值得注意的是,共享单车企业和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该行为的信用信息不再归集;但若该行为已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因该行为主体故意阻碍、隐瞒或者不配合致使有关信息无法及时归集的,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主管部门将通过市交管部门门户网站对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同时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其中,列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 " 失信名单 " 的信息披露期限为 3 年,其他信息的披露期限为 1 年。
失信企业及用户均会被惩戒
办法规定,被列入企业 " 失信名单 " 的,依法不得在我市新增或更新投放车辆。被列入 " 失信名单 " 的用户,将推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有可能禁骑一年。
同时,办法指出,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每月通过政府监管平台获取 " 失信名单 " 用户信息。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对纳入 " 失信名单 " 的用户采取车辆停用或者禁用的联合惩戒措施,有效期 1 年。
进了 " 失信名单 " 也可以删除。办法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且企业通过举办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从 " 失信名单 " 中删除。
从 " 失信名单 " 中删除后,市交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缩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披露期限。缩短后的披露期限自该信用信息披露之日起不少于 1 年。
相关企业当年度有以下五项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企业 " 失信名单 ":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在接受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接到协助调查函后,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阻挠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 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给予合理宽限期后,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 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和服务承诺中关于车辆投放、终止运营后押金退还及车辆回收要求,情节严重的;
· 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
相关用户有以下三项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用户 " 失信名单 ":
· 恶意破坏或者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 私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的;
· 违规骑行、停放被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企业处罚,一年内累计 3 次及以上的。
深圳晚报记者 董玉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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