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7 日上午 10 时 47 分
常州市九洲新世界花苑东门附近
一辆黑色奔驰小客车失控
撞倒了半条路的电动车
多人被撞倒地
事故造成 10 人受伤,3 人死亡
奔驰连撞多车致 3 死 10 伤!副驾女子痛哭:我们撞了好多人
▲一奔驰撞上多辆电动车!肇事车女乘客大哭:我们撞了好多人
常州奔驰撞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昨晚 22 点左右
@常州交警在线 官方微博再次发布
"7.17" 交通事故情况通报:
驾驶员是个体汽车补漆修理工
事发时突发晕厥
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称:针对 7 月 17 日上午发生在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现初步查明,肇事驾驶人徐某某系个体汽车补漆修理工,当天上午徐某某驾驶苏 D34Y35 号奔驰小客车,与其妻王某某一起,沿晋陵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洲新世界花苑东门附近时,车辆突然向右变更车道进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接着车辆继续向北至路口,与正在等候红灯的电动自行车先后相撞,共造成 13 人受伤,其中 3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0 人正在治疗中,无生命危险。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徐某某、王某某无犯罪记录,经检验排除酒驾、毒驾。据徐某某、王某某供述,17 日上午夫妻两人把刚补好油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现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0 名伤者病情稳定
记者从常州卫计委处获悉:常州一院、二院和 904 医院三家医院一共收治 10 名伤者,其中有 3 人病情较重,经医院全力救治,目前病情稳定。
从警方通报中
我们也得知司机徐某某
是一名汽车补漆修理工
当天是和妻子一起
把刚补完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
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
导致正在行驶的汽车失控
酿成惨剧!
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也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在事故发生后,不少网友提问
现由律师为大家作出解答
若司机无主观过错,不担刑责
1、因突发疾病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彭承发认为,如果是司机突发疾病造成交通事故的,属于意外事件。因为他在主观上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按普通交通事故来处理。
如果是明知自己具有此类疾病还依然开车上路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车辆送汽修期间出事,车主不担责?
2、车辆在汽修厂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法律界人士表示,依据常州中院【2010 104 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第 15 款 " 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车主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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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常州撞车事故,关键细节还原先于 " 等价代偿 "
备受关注的常州撞车事故最新通报出来了。
官方的调查,让此前夫妻二人吵架、抢夺方向盘的谣言不攻自破,却也引发了网民关于司机徐某某事故责任的激烈讨论。不少人认为,事故造成如此严重的伤亡,徐某某再怎么着也得追究刑责吧?不然怎么对得起死伤的无辜路人,以及他们的家人?
应该说,这是一种朴素却又原始的正义观点。说是朴素,是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 " 一命偿一命 " 的刑事传统,符合大众的正常认知。说是原始,是因为这样的观点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习俗,已经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当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后,对司机徐某某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就是法律的事情了,需要从技术层面操作,而不能简单套用 " 一命赔一命 " 的等价算法来判定徐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罪仍旧采取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到本案当中,有多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如果徐某某此前未出现过突然晕厥的既往病史,或他不知道自己会出现突然晕厥的情形,是在驾车过程中突发疾病,那么就很难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徐某某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他不是明知故犯,也不是疏忽大意。出现突然晕厥,乃至伤亡事故,是他自己也无法预料的事情。如果确是这种情况,本案只能算是一个交通意外,徐某某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司机徐某某有过突然晕厥的既往病史,他明知存在驾车时突然晕厥的危险还驾驶小客车送还车主,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危险驾驶行为,显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本案当中,由于还存在造成 3 人死亡的特别恶劣情节,可以判处徐某某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他还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是定纷止争、断人声誉、决人生死的严格制度文本。当下中国,已经迈过了 " 有法可依 " 的立法粗线条时代。立法过程中越来越精细化的类型表达,既是对现实社会不同案件类型的积极回应,也是对不同情形中法律责任追究的精准应答。
在这个意义,目前的通报仍然是实时的信息披露,且通报依据也是目前涉事方的供述。接下来,静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包括对司机身体状况的认定、事发路段监控视频还原等等,从而以事实证据明确司机徐某某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过失,这才是探讨本案法律责任的正确姿势。
来源 | 深圳晚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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