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卜雪 记者 何洁)结婚后,丈母娘出钱给小夫妻买了车,登记在女儿名下。离婚时这车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张某与袁某婚后,袁某的母亲秦某出资购买了机动车一辆,登记在女儿袁某名下。后张某、袁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车辆进行处理。
张某认为,秦某出资购买汽车行为发生在其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小夫妻俩的共同赠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袁某认为,车辆虽登记于其名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车系其母亲出资所购代步车,车子自购买后一直由其母亲实际控制使用,之所以登记在其名下,是由于购车时母亲未带身份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是袁某母亲秦某出资购买,登记在袁某名下,由袁某、秦某共同使用,后袁某又将车辆登记转回其母。袁某对于车辆开始登记在其名下有合理解释,故不能仅凭借车辆登记认定存在赠与行为。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母亲存在将该车辆赠与袁某、张某夫妻二人的事实。袁某将本就是母亲出资购买的汽车转回其母亲名下,无证据表明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最终法院认定该车辆不属于张某、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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