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8-09
电动车充电起火烧伤1人,车主和房东赔了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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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小菊 记者 何洁)为了确保安全,电瓶车充电都应在指定的集中充电站点进行。但是,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为了方便,随意搭线充电,埋下火灾隐患。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令人扼腕的案件,租户孙某因此全身 40% 烧伤。

孙某和包括闫某在内的其他几户租户,一起租住在陆某夫妇出租的民房中。2015 年 11 月 29 日晚,民房突然起火,致孙某全身 40% 烧伤,并构成四级伤残。孙某认为,闫某给电瓶车充电是引发火灾的可能因素,房东陆某夫妇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在治疗结束后,将陆某夫妇和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 3 人赔偿各项损失 140 万余元。

房东陆某夫妇认为,房租是其两人生活费用的来源,房子因火灾烧掉了,应该由租房的人赔偿他们的损失。

闫某则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火灾是由其电瓶车充电引起的,他不是适格的被告。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火灾原因排除遗留火种的起火因素,但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各租户均反映,并没有外来火源的相关情况,火灾发生时电线和电瓶车在燃烧,而连接电线的只有闫某正在充电的电瓶车。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细项勘验,均反映房屋下方烧损重于上方的描述,综合因素说明起火地点更可能接近地面,电瓶车充电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故闫某对于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陆某夫妇作为房屋出租方,对房屋以群租的形式出租给他人居住生活,更应该对于电线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尽更多的安全防范及注意义务,对租户专门用于电瓶车充电的线路的用电流量应给予充裕用电范围,并定期作相应的用电线路检查,故其对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孙某作为房屋的租户之一,也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之一,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安全防范、注意并提醒的审慎义务,故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经法院审核,孙某因本案火灾事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129 万元余元。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闫某承担本案因火灾事故产生损失 50% 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 64 万余元,由房屋出租方陆某夫妇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 51 万余元,剩余 10% 的损失由孙某自行承担。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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