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8-22
江苏高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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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法 记者 顾元森)近日,江苏高院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共 36 条,从破解 " 举证难 "、审理周期长、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法院将予以严厉打击。

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价值弹性等特点,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维权成本,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在破解权利人 " 举证难 " 方面,法院将积极引导当事人就权利状况、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对权利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及时依申请出具调查令,必要时可以依申请调查收集。依法支持运用现代技术保全或获取的证据。当事人使用时间戳、区块链等方式保全的证据、使用实现远程登录控制的 Telnet 命令等技术取得的证据,符合证明标准的,依法予以认定。对于法院责令提供证据的要求,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供、提供虚假证据、提供证据不全面,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在破解审理 " 周期长 " 方面,推行示范性判决。对于事实基本相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选择其中较为典型的个案先行审理,作出示范性裁判,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与尽快审结提供范例。

在破解 " 赔偿低 "" 再侵权 " 问题方面,现有证据已经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额或者侵权人获利额已经超过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及现有证据,在法定赔偿额上限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可以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或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数额。权利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不纳入计算基数。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其他类型的故意侵权行为,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当考虑惩罚性因素,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及侵权情节,提高赔偿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汤茂仁表示,相比以往,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要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与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恶意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的力度,尽最大可能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最大努力激发创新活力。

根据规定,依法从重处理涉食药等商品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食品、药品、危险品、种子等商品的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者,以及恶意侵权、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者,建立与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对接机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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