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09-04
深晚报道|光明区13家“未批先建”散乱污企业被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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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4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简称光明管理局)联合玉塘街道办开展 " 利剑三号 " 统一执法行动,重点针对玉塘街道未完善环评手续的 " 散乱污 " 企业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等 13 家企业涉嫌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即开工建设,其中 10 家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排放污染物,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违法企业的违法设施进行查封,并拟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和玉塘街道在联合执法行动前开动员会

该局主要负责人表示,光明管理局将 " 一手抓执法、一手抓服务 ",既对 " 未批先建 " 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又为辖区企业提供服务,缩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环节,实施线上线下受理及审批。同时,聘请专业人员担任环保顾问,为辖区内个人、企业、工业园区免费提供各类环境问题咨询和解决建议。环保顾问可主动上门服务,根据需求深入企业,为其环保事项答疑解惑,从而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动辖区经济发展。深晚记者通过该局得知,企业主可拨打 27402234 热线电话联系环保顾问,咨询办理环评手续的相关标准及详细流程等。

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封企业的违法设备

以案说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 8 条第 1 款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该条例第 36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违反条例第 8 条规定,存在 " 未批先建 " 行为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一经查实,将责令其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

专家解读: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工业企业在正式投产运营前应主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既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外排的污染物还将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政策,目前环保审批手续的办理已简化,根据项目情况可分为审批、备案、豁免三大类,企业应积极主动申请办理。

深圳晚报记者 刘云惠里 实习生 张爱玲 通讯员 汪婷 徐迪琨 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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