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近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出全市首张罚单,严厉打击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原来,在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起案件涉嫌套路贷,且原告叶某当庭进行虚假陈述,因此对叶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做出罚款 1 万元的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叶某正在写悔过书 法院供图
疑点重重:同时担任原被告双方的担保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 年,叶某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叶某以 175 万元的价格购买夏某名下约 70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佘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人。签订协议时,叶某先支付现金 135 万元,剩余 40 万元过户办理时付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案件存在蹊跷,首先,叶某为何不直接将购房款支付给夏某,而付给案外人即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人佘某,佘某既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人,却又同时是诉讼案件保全担保人,佘某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到底是何角色;其次,夏某未到庭应诉,他表示不愿到庭应诉及当庭抗辩,反而以恳求的态度希望法院尽快判决房屋过户给叶某,这种 " 抗辩意见 " 显然有悖于一般的 " 被告人 "。夏某向叶某出具了 135 万元的购房款收据,但只有 96 万元给佘某的转账凭证,其他的款项怎么给的,给谁了。
层层剥茧:担保人和卖房人的关系
对于已支付的 135 万元购房款,叶某在开庭时表示按照夏某的指示,付给了案外人佘某,且有夏某出具的收据为证。而此时佘某正在法庭旁听庭审,承办法官则对佘某进行单独询问。佘某表示,夏某欠他借款 100 万元,两人商议,夏某通过将自己房屋出售给佘某好友前妻叶某的方式归还该借款,叶某向其转账给付购房款 90 万元后,夏某向叶某出具了金额为 135 万元的收据。
至于夏某为何会超额 45 万元出具购房款收据,佘某说:" 按照我和夏某的借款,我只想收回成本,利息不要了 "," 这个不是我写的,是夏某写的 "。法官一再询问,他又称:" 这 45 万元是夏某付给我的利息,给不给,是我和叶某之间的事情,与夏某无关 "。收据出具后,佘某陈述,叶某再次向其转账 6 万元并以酒水折抵 4 万元,叶某共计给付购房款 100 万元,但不存在现金给付情形。
涉嫌 " 套路贷 " 还虚假诉讼,法院开出罚单
上述种种疑点与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中签订 " 阴阳合同 ",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的方式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被告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却不到庭应诉等情形高度类似,承办法官将本案作为高度疑似 " 套路贷 " 案件进行细节化审理。
承办法官单独询问叶某购房款的给付情况,叶某竟误认为转账给付房款金额为 90 万元,并述称其中有 55 万元的购房款是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夏某的妻子。承办法官将询问佘某的笔录向叶某出示,并严厉地告知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时,叶某才慌了神,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当即声泪俱下地请求法庭原谅,并申请撤诉,但为时已晚。
因叶某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被法院罚款 1 万元。同时,本案涉嫌 " 套路贷 " 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发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三人之间到底什么情况,法官表示,一切等公安部门调查结果出来。
(编辑 魏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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