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19-09-26
快快评 | 不满16岁不能单独遛狗,手里牵根绳就得hold住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9 月 17 日至 10 月 17 日,《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修订草案中,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其中,在重点区域内,每户人家限养一只狗,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并束牵引带,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带犬只等。

新闻一出来,评论区里就热闹了,说啥的都有。唯独对于 " 不得由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 这一项,似乎没有其他声音,甚至还有人认为,超过 60 岁也不能单独遛狗,因为可能会拽不住,尤其是那种大型犬。

一些家庭会安排孩子分担家务,遛狗常常作为其中一项 " 任务 ",这在国外影片中也是能看到的生活场景,孩子和狗狗一起长大,很有意义。不满 16 岁不能遛狗,看上去似乎 " 一刀切 "。

但是,问题的讨论总要回归到现实。犬只伤人,大概率是由于养犬人的失责,譬如不拴狗绳,或者在狗狗失控时不知道怎样应急处理。养犬人的状态,与文明养犬或安全养犬具有直接的关联。

虽然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遛狗是否需要行为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稍有常识都知道,遛狗和做一般家务存在本质区别,摔个碗或盘子什么的,仅为个人损失,而遛狗却与他人安全相关,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损害赔偿等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点来说,对遛狗人的年纪作出规定,其实是对其行为能力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难发现,这则修订草案中对单独遛狗人年纪的规定,很可能也是由此而来。这条规定在现实操作上的确有些难度,但是起点已经是进步。

ZAKER 南京评论员 宗青

(编辑 郭子煜)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