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9 月 27 日,江苏高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当事人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掌掴公交车司机,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 2 月 18 日上午,徐某在公交车站等待上车。当时,徐某拉着两大件行李行动较慢,没来得及上车。随后徐某拍打车门让司机开门。司机在车辆起步约两秒后,听到了拍门声,停车开门。司机觉得徐某敲门太用力,就对徐某骂了脏话,并与徐某发生言语争执。在车辆行驶约 1 小时后,徐某突然走向前与司机理论。司机表示正在开车,不搭理徐某。徐某一时冲动就打了司机一巴掌。事发时,车上共有乘客约四五十人。幸亏司机立即制动停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事发后,司机打电话报警,因考虑到车上有乘客需要到终点站换乘其他交通工具,于是在未等到警察出警的情况下,将公交车行驶至无锡汽车站后再次报警。被告人徐某明知已报警且车门已打开放乘客下车的情况下,仍在车上等候警察处理。
法院认为,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且,在实际载客 10 人以上或者时速 60 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应从重处罚。
该案中,徐某掌掴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同时,司机存在辱骂徐某等不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建议公交公司加强对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疏导驾驶人员的心理压力。广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对待他人要多一分理解和宽容,千万不要像徐某那样因一时冲动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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