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刚刚结束,浙江法院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办理 " 醉驾 " 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 " 醉驾 " 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个别 " 争议 " 内容进行明确定义。明确定义是好事,不过,需要看到的是," 明确定义 " 之后,有的 " 争议点 " 反而引出更大争议。
新规明确: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在 201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前,这样的定义,或许没有大的问题。小区里的 " 道路 ",究竟是不是刑法所指的 " 道路 ",当时还略有模糊之处。有别于诗意的 " 在路上 "," 在道路上 " 更需要从法理意义上给出精准解释。
正因如此," 意见 " 所厘清的 " 道路 " 内涵,也就非常抢眼。当年,在就 " 道路 "" 机动车 " 的认定答记者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 " 道路 " 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也就是说,小区内道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刑法所指的 " 道路 ",标准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但浙江的新规,显然是一刀切地把 " 小区内的道路 " 从法理空间进行了回撤,明确变为 " 法外之地 ",换句话说,无论如何,醉酒在小区内道路开车、挪车,都是 " 合法 " 的。这就值得商榷了。
其一,这是对 " 上位法 " 法理的违背。道理如前述。既然 " 意见 " 早已作出定论,何必又开 " 新议 ",引出不必要的麻烦呢?
其二,当前,对于酒驾和醉驾," 罚则 " 是趋严的。而 " 小区内可以醉酒动车 " 无疑不符合这样的趋势,也造成了事实上的 " 松绑 "。尽管 " 纪要 " 在醉驾的立案标准方面变得更为严厉了,但就因 " 道路定义 " 中的一丝柔情,冲淡了这种氛围。" 宽严相济 " 当然没问题,但有些关节处是宽不得的。
其三,对小区内醉驾后果的认识未免过于乐观了。醉酒驾驶,无论在哪里,都是危险行为。一个醉驾者的 " 自控性 ",不会因为 " 从外到内 " 就发生本质变化。容忍在人多路窄的小区内部道路上醉驾,让人捏把汗。
浙江 " 小区内的道路 " 究竟向何处去,不妨长考一番。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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