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19-10-14
收了下属给的1600元感谢费,男子被公司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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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陈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向下属收受现金可能遭遇解除劳动合同。一次,一名下属因谈成业务,为表感谢向陈某转了 1600 元,这件事被人举报给公司,很快公司在没有书面通知陈某的情况下将他辞退。陈某将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 年 8 月,某公司接到举报,称陈某将客户介绍给下属,下属谈成业务后为了表示感谢向陈某转了 1600 元的感谢费。同年 8 月 24 日,公司人事找陈某谈话,告知他这种违反高压线的行为要清退,公司当天即关闭了陈某的邮箱、OA 账号等。后来,公司在没有书面通知陈某的情况下,直接将他辞退。

陈某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 2018 年 8 月份工资、赔偿金、期权款。同年 11 月 14 日,仲裁委员会以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审结,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不再继续审理为由,作出终结审理的决定。陈某于法定期限内诉至秦淮法院,他认为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4 万余元。对此,公司认为,陈某收受下属的奖金分成 1600 元,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者违纪可能遭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规定了员工辞职的管理制度,要求辞退员工时,层层上报,听取员工意见,向员工发送解除通知等。但该公司在要求陈某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并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辞退手续。该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两个多月后,向一个不存在的工会组织邮寄了情况说明,明显未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综上,该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陈某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15398 元 / 月,该公司应该支付给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0 万余元。法院提出,必须说明的是,法院虽然判决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向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支付赔偿金。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于陈某可能收受好处费的事实持肯定或者容忍的态度。事实上,法院对于任何人不当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一如既往地持否定态度。即便陈某存在这样的行为,某公司也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向陈某书面发出处理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文件,并告知工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0 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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