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郝洪伟 见习记者 曹锋)10 月 18 日上午,在扬州江都大桥镇五圩码头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425 公斤鱼苗被放归长江。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李某等 5 人在长江夹江流域违法电捕鱼近百次,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当天上午的放鱼活动,就是他们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随后,扬州、南通法检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
10 月 18 日上午,扬州江都大桥镇五圩码头上,前来观看放流活动的群众站满了岸边。来自扬州市检察院、南通市中级法院、江都区检察院、如皋市法院等单位共计 60 余人,共同举行鱼苗增殖放流活动。上午 9 时,在众人的见证下,3425 公斤鱼苗被放归长江。5 名被告人以这样的方式,承担生态资源损害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徐某等 5 人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明知长江夹江流域为禁捕区,仍然以被禁用的电捕鱼方式,单独或结伙电捕鱼近百次。江都检察院考虑到 5 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在向如皋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就被损害的长江生态环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 5 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或增殖放流同等价值的鱼苗。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如皋法院在江都区滨江新城新和村文化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和徐某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审判长表示,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电网所到之处,鱼类无一幸免,大部分鱼类被电死,沉入江底,时间长了就会腐败,污染水体,严重影响鱼类增。此外,电鱼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最终,法庭当庭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据了解,为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力度,江苏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 9 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如皋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跨区域管辖南通(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泰州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江都检察机关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2019 年 9 月,与如皋市法院和江都区 6 家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会签《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全省首个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犯罪嫌疑人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 江都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晓琴表示,这是为了彰显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是对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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