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 日开始深圳市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下文简称《条例修正案》),深晚记者了解到,本次《条例修正案》针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警方还会依法扣留机动车。
"《条例修正案》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新的条例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设定了分档处罚。" 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民警表示,驾驶人具有相应的真实有效驾驶证件,但由于证件丢失等原因,而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对于这种有相应许可资质却使用伪造载体的情况,将给予低档处罚;驾驶人不具有驾驶资质,且使用不存在的无效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情况,将给予中档处罚;
如果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质,且套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信息,其他驾驶人驾驶证信息的情况,将给予顶格处罚。同时,对于构成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行为将按照法规一并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去骗领、补领机动车牌证的方式,将全套证件运用在另一台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车上,同样也会被认定为伪造证件,且按照此次分档处罚的标准将给予顶格处罚。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通讯员 谢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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