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个 19 岁的大学生
声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盗
而且还获得了保险理赔
结果他却成了被告
这到底咋回事?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
日前审理的首例支付宝骗赔案
关于揭谎的过程也很经典
支付宝账户 " 被盗刷 "3050 元
今年 5 月 16 日,大学生李某向支付宝公司反映,说他的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 3050 元资金被盗刷,要求支付宝进行赔偿。因李某系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在其提交相应理赔材料之后,案外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向李某赔偿了 3050 元。
这边支付宝开始从自己的后台严查这起盗刷,看看安全漏洞在哪里。
然后,剧情发生了神转折。
6 月 22 日,李某通过 " 人脸校验 " 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公司事后在法庭上说," 人脸校验 " 是通过用户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进行身份认证的方式,其他人无法采用 " 人脸校验 " 方式操作支付宝账户。李某在被挂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亦与手机丢失的情境不符。支付宝方面认为," 盗刷 " 是谎报,由此引发的自查是浪费服务资源,侵害了支付宝的服务系统。
支付宝是以起诉。
起诉违反服务协议 索赔 1 元
支付宝此番起诉的依托是《支付宝服务协议》。
《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如用户从事可能侵害支付宝服务系统、数据的行为,应向支付宝进行赔偿。李某在其提交的理赔文件中承诺:如作出虚假陈述,将向支付宝进行赔偿。
因此,支付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宝公司赔偿损失 1 元;2、被告李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李某辩称,其手机并未丢失,系同学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使用该手机、账户、密码支付了就业安置费,其不存在虚构 " 盗刷 " 骗取赔付的事实。
法庭调查后认为:该解释明显具有不合常理之处。同学拿其手机代为交费,不可能长时间将手机占为己用而不予归还;也不可能在交费后不将交费情况予以告知;亦不可能在进行支付后,私自对账户支付密码进行修改;更不可能在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予澄清。另外,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所谓 " 盗刷 " 的三笔交易的收款人均为个人,也明显不符合学校交费的交易模式。
最后,法庭认为,李某的账户出现的操作与李某报案陈诉不符,李某的报案、庭辩以及事后解释的事实,三者间存在难以弥合的矛盾。" 故在李某不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支付宝公司主张按系统数据反映情况,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符合司法上的事实推定规则,本院予以采纳 "。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李某确实说谎了。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违反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违约经济损失共计 10001 元。
" 因为当时李某说账户被盗刷,保险公司已经先行赔付,李某的行为还涉及到骗保。" 法官说," 事后李某已经退回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款,至于是否追究骗保责任,要看保险公司的了。"
网友评论
人无信不立!
聪明劲儿得用在正道上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得不偿失啊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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