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薇 记者 何洁)父母离婚,施小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 300 元抚养费。然而自 15 岁起,母亲因不能探视就没给抚养费。现在已经读大三 21 岁的施小某将母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虽然按照法律,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母亲可以不用付抚养费,但其母亲还是自愿给付抚养费 2 万余元。
王某与施某原系夫妻,1998 年 4 月生育女儿施小某。2008 年 9 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子女抚养作如下约定:女儿施小某归父亲施某抚养,母亲王某有探视权、监护权;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 元,一直支付到孩子学习结束为止;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父母各承担 50%。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施小某随父亲施某生活至今,现就读于某大学大三。因王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施小某将母亲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承认,2013 年之后的抚养费因无法实现对施小某的探视权而一直未予支付。但作为母亲,她仍然愿意给付 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4 月按每月 300 元计算的生活费 12000 元,施小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认可承担 8056 元,共计自愿承担抚养费 20056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本案中,施小某在起诉时就读于某大学、已年满十八周岁,故其向王某主张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于法无据。但王某自愿给付施小某抚养费计 20056 元,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利于原被告之间亲子关系的调和,法院予以认可。于是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施小某 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4 月止的抚养费 20056 元。
承办法官介绍,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法律所规定的抚养费的基本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也因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故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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