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覃杰 古林 记者 严君臣)南通如皋市白蒲镇一户人家养的狗,在大路上乱窜,致使骑电动车经过此地的曹某摔伤住院。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曹某一纸诉状将狗的主人陈某告上了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11 月 6 日,经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人民法庭法官调解,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曹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39000 元并当庭给付。
据介绍,曹某在白蒲镇一家公司上班,由于单位离家有一段距离,平时他就骑电动车上下班。2019 年 5 月 15 日早上 7 时许,曹某和平常一样骑车去上班,在经过白蒲镇文顾路陈某家门前的路段时,陈某家饲养的一条狗突然从路边的草丛中窜出,曹某刹车避让不及,直接就撞了上去,结果他重重摔倒在地上爬不起来。狗的主人陈某在家门看到狗受伤后,也冲出来把狗抱回家查看受伤情况。
曹某受伤后,被送至如皋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 39331.7 元,加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用,共计损失达四万余元。该起交通事故,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曹某无事故责任。
曹某认为,陈某对自己饲养的宠物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赔偿医疗费和车辆损失等费用;而陈某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曹某自己驾驶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曹某遂将陈某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法庭。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曹某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应由动物饲养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承办法官调解,曹某同意做适当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由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曹某 39000 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给付,双方握手言和。
(编辑 张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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