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干文建 杨初易 记者 何洁)准爸爸突然遭遇车祸身亡,妻子当时正怀有身孕。那么腹中胎儿能索赔抚养费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相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胎儿出生后,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2018 年 4 月 6 日,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符某驾驶超载的重型货车行驶时,与其发生碰撞,致使马某当场死亡。当时,马某的妻子冯某怀有身孕。事发后,马某的家属就相关赔偿事宜诉至相城法院。关于冯某所怀胎儿,法院判决认为,如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可另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不久后,冯某所怀胎儿出生,取名为马某丙。马某家属就马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城法院渭塘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案中,在马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时,马某的配偶冯某已经怀孕,该胎儿依法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其后娩出时为活体,取名马某丙,故马某丙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符某等赔偿马某丙被扶养人生活费。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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