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严肃查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 · 21" 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相关责任人
公安机关对 44 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61 名公职人员
交汇点报道 记者从江苏省有关部门获悉,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 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61 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 44 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倪成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勤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单国勋等 44 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朱从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响水县时任环保局局长温劲松等 15 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同时,江苏省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响水县、盐城市和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 46 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拟给予盐城市委书记戴源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给予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曹路宝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响水县委书记崔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给予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单永红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忠伟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天琦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制定出台《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推动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 " 三管三必须 " 部门监管责任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后,江苏迅速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入检查反思,深刻汲取教训,严格依法依规依纪对所有责任人惩处和追责,并对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作出部署安排。
附件: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4 人)
1. 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 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 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 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 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 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 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 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 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 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 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 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 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 年 9 月 15 日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4. 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6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 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 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7. 张惠德,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8. 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9. 王心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 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1. 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 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3. 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4. 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审)。
25. 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6. 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7. 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8. 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9. 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0. 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2009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 )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1. 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2. 袁剑,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3. 田大成,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4. 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5. 高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6. 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7. 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8. 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9. 周荣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0. 张立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室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1. 杨浩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副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2. 王伟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3. 梁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4. 张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15 人)
1. 朱从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 孙锋,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 周克胜,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 张前良,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 刘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 章殊瑞,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 张耀刚,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8. 王礼奇,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9. 王瑞涛,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 潘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1. 温劲松,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2. 郑荣华,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3. 贾海东,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 圣宝亮,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5. 苏杨毅,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6 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14 人)
1. 戴源,盐城市委书记,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2. 曹路宝,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 羊维达,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 蒋巍,盐城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 潘道津,盐城市委常委,曾任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 崔爱国,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7. 单永红,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8. 刘中连,响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 张善荣,响水县副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 薛风林,响水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 李先春,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2. 郭建军,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3. 潘从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 臧新东,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应急管理系统(11 人)
1. 陈忠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 李晓燕,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 刘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 许立设,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 薛家玉,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 仲汉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处职干部,曾任盐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 陈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8. 沈巍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 雷文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 戴希海,响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 张昌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规划协调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三)生态环境系统(10 人)
1. 王天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 陈志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 杨新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 王军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 周俊,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盐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 单广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 叶茂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 潘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盐城环境监察室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 吴伯兵,响水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0. 徐正科,响水生态环境局副科职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工业和信息化系统(5 人)
1. 高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 李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 陈斌,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 贾良早,响水县副处级干部,曾任响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 王道玉,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五)规划住建系统(5 人)
1. 王社成,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 杨平,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 张炜生,响水县小尖镇党委书记,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杨梅娣,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 刘德义,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六)市场监管系统(1 人)
张龙华,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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