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旭晖)因为被老板娘训斥几句,宿迁某纺织公司的员工梅某认为自己丢了面子,为了报复,他一口气点着了公司仓库里的 85 吨棉花。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梅某有期徒刑 4 年,但是在法院判决后,宿迁市沭阳县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认为判决不妥,于是向法院提出抗诉。
在 2017 年 9 月 25 日,宿迁市沭阳县曾发生过一起大火,这是一家纺织公司的仓库着火,大火漫天,燃烧的浓烟不仅进入紧密相连的车间,而且使公司租赁的大楼也存在被烧毁的危险,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后经消防和警方调查,发现这次大火是人为纵火,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梅某有作案嫌疑,于 9 月 26 日将其抓获归案。
梅某是这家纺织公司的员工。事发前,梅某因为做事不够勤快和细心,经常被老板娘当众批评,这让他感觉很丢面子,便产生了报复心理。2017 年 9 月 25 日,梅某到公司仓库,用打火机点燃仓库内的棉花,致 85 吨棉花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127.5 万元。当天,公司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 年 12 月 19 日,沭阳县检察院以梅某涉嫌放火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放火的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相对独立且具有封闭性,被告人梅某在仓库内的放火行为不能体现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四年。
收到法院判决后,沭阳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及适用法律错误。2019 年 3 月 11 日,该院通过沭阳县法院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经现场勘验发现,被放火的仓库与生产车间相连,梅某的放火行为会对车间内的生产人员和存放的机器设备、棉花等财产造成侵害。现场监控也显示,浓烟已进入车间,仓库内大量棉花一旦燃烧,必然会对公司租赁的大楼造成危害。多种证据证实 , 被告人梅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应以放火罪论处。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沭阳县检察院遂提出抗诉。
近日,宿迁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放火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十年。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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