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19-11-24
民警处警时突遭割喉,凶徒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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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南京民警顾全处理一起警情时,当事人赵某掏出一把裁纸刀,划向顾全颈部,顾全劈手夺过赵某手中的裁纸刀。在这电光石火的几秒钟内,顾全与同事们将驾车行凶的赵某生擒,这惊险的一幕发生在 2018 年 9 月 3 日上午 10 点 14 分。(详见现代快报 2018 年 9 月 10 日封 4 版)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嫌疑人赵某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

△现代快报 2018 年 9 月 10 日封 4 版

事件回顾 民警突遭割喉幸无生命危险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 年 9 月 3 日上午 10 点多,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宁海路派出所值班警长顾全在鼓楼区草场门刚刚处理完一起警情,突然听到电台呼叫增援。顾全与同事立即赶赴鼓楼区某单位。" 这个人好像跟单位有矛盾,开着一辆轿车堵门。他说上车拿驾驶证,上了车突然一脚油门开车撞我们,幸好躲避及时,没有撞上。那辆轿车撞上路牙,左前胎爆了,他把车门、车窗全锁了,拒绝下车沟通,还在驾车冲撞,现正僵着呢。" 先期处警民警询问顾全,能否强行破窗。

顾全一面立即向上级请示,一面环视四周,迅速判断现场情况。此时驾车的中年男子赵某再一次试图冲撞民警,宁海路警务站站长白亮举枪警告其立刻停车,然而对方置若罔闻,再次猛踩油门,一阵轰鸣声中,顾全掏出警棍,强行破窗。车子仍然没有停下,尽管前轮爆胎,仍然开足马力左冲右撞。现场民警顾不上许多,兵分两侧,一面追车,一面用警棍破窗。顾全冲到了驾驶室一侧,车门被打开,赵某左手推开车门,右手持裁纸刀一划,正中顾全颈部。电光石火间,顾全敏捷地夺下了刀,紧紧攥在手中,随后大家合力制服了赵某,此时顾全的颈部已经血流如注。

事发后,顾全被紧急送往医院,病历记载:外伤致颈部、面部及左上肢多处创伤,颈下 3 处创伤,其中可见一长 15 厘米伤口,缝合 15 针。病历没有记录下的是,刀锋只差 3 厘米就割到颈动脉。医生经过近两小时的缝合,处理完了伤口,顾全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

事发当天,48 岁的嫌疑人赵某被警方刑拘。

法院认定当事人赵某犯 3 种罪

该案移送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后,检方起诉指控,2018 年 9 月 3 日,被告人赵某因对工作安置等问题不满,驾驶轿车欲强行闯入南京市鼓楼区某单位工作区,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到达现场,要求赵某出示身份证件,赵某借口到车上取证件,上车后突然启动车辆加速驶入某单位院内,后又掉头驾驶车辆冲撞现场出警民警,因民警跳入绿化带内未果。民警多次警告,并要求赵某熄火下车未果,之后开始实施破窗,期间赵某不断驾车前后移动,企图摆脱民警。民警将车窗击破后,赵某突然下车持裁纸刀挥划、袭击现场民警,致民警顾某颈前部多处切割伤,后裁纸刀被顾某夺下,赵某被抓获。经法医鉴定,顾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6 年 1 月 5 日下午,赵某因对原单位分房问题不满,在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工地,阻止现场施工负责人马某进入小区,后赵某持刀捅刺马某腰背部,用拳击打其胸部。经法医鉴定,马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检方认为,赵某故意驾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后使用裁纸刀挥划民警颈前部,致其轻伤;赵某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南京中院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法院认为,赵某采取驾车故意冲撞警察的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赵某明知使用裁纸刀挥划他人的脖子、咽喉等要害部位,会致人死亡,仍然为之,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南京中院一审判处赵某 15 年有期徒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赵某向法院提出自己 " 没有实施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法院表示,经查,民警顾某的陈述、警方执法纪录仪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当时赵某不听劝阻,开车强行闯入某单位工作区,并开车冲撞前来执行公务的警察,并用裁纸刀挥划正在执行公务警察的咽喉部位,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

关于赵某辩护人提出 " 赵某妨害公务、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构成故意杀人一罪 " 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某首先实施了驾车闯入某单位工作区并冲撞执行公务民警的行为,下车后又实施了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对于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 " 赵某故意伤害马某证据不足 " 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调查后表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赵某对马某造成了伤害,因此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南京中院判决: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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