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韩丽霞 记者 顾元森)工程承包人吴某将工人薪酬扣除 30% 作为保证金,以保证工人来年继续干,当工人要求支付剩余薪酬时,遭吴某拒绝。11 月 18 日,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侵犯了提供劳务者的权利,判决其支付尚欠工人的劳务费 8.3 万多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去年 10 月,万某经人介绍,来到吴某承揽的一处建筑工地上打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吴某与万某口头约定,由万某组织人员为工程提供瓦工劳务。此后万某带工人入场施工,期间领取生活费 11 万多元。今年 1 月,万某因讨要劳务费与吴某发生纠纷,警方出警处理。双方协商,吴某扣提完成量的 30% 做保证金,结算 70% 发工人工资。此后,吴某向万某出具了工程完成量的结算单据,主要内容为:" 金额 36 万元,付 70% 即 25.2 万元。" 出具单据后,吴某向万某手下的 15 名工人付了劳务费 16 万多元,扣去此前已支付的生活费,尚欠万某等人劳务费 8.3 万多元。
今年春节过后,吴某于工地重新开工前,多次联系万某继续进场施工,万某没有同意。吴某便找他人继续施工,完成工程。后来万某找吴某,讨要未结的劳务费,但万某不给,于是万某将吴某告上法庭。法庭上,吴某认为,未付的劳务费是保证金,万某年后没有继续为他提供劳务服务,所以不应拿这笔钱。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虽然万某未再提供劳务,但他有权取得应得的报酬。尽管吴某要求万某等人以应得的劳动报酬来作为继续做工的保证,且万某在派出所承认暂扣 30% 作为来年继续做工的保证,但该条件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吴某支付尚欠工人的劳务费 8.3 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自愿劳动是劳动领域的基本原则,以扣押薪酬的方式强逼继续提供劳动或劳务的做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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